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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在监狱被感染病毒 获赔10万精神抚慰金

温蕊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赵荣辉是吉林省四平监狱高位截瘫的服刑人员。

 

服刑期间,赵荣辉感染了××病毒。赵荣辉认为携带××病毒的服刑人员赵某伟曾出入自己的房间并且在自己出血时与本人接触,并抱赵荣辉入厕,要求国家赔偿。

 

四平监狱主张,××病毒传播仅有血液传播、性传播、母婴传播三种途径,在正常的日常生活环境下不会感染,赵荣辉应举证证明四平监狱在哪些方面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其通过某一种传播途径感染了××病毒。

 

嘉宾:温蕊律师

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方弘:赵荣辉请求的是国家赔偿而非要求赵某伟以及监狱赔偿,为什么?

 

温蕊律师:这个问题很值得探讨。我们可以换个角度来思考:赵荣辉为何不要求赵某伟赔偿,而要求国家赔偿呢?

 

因为,在本案中,国家赔偿的义务主体就是四平监狱。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了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是刑事赔偿的义务机关。

 

具体到本案中,赵荣辉是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权益受到侵害的,其提起国家赔偿也就是要求四平监狱进行赔偿了。

 

所以,我们只需要考虑的是要求赵某伟赔偿还是国家赔偿的问题。这涉及到的是国家赔偿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之间竞合的问题。

 

首先,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条规定赋予了因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而受到侵害的被害人以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其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赵荣辉系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了病毒,而携带此种病毒的赵某伟曾出入赵荣辉房间,并在赵荣辉有出血情况下与其有过接触,赵某伟侵犯了赵荣辉的健康权,赵荣辉有权利要求赵某伟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另外,四平监狱未采取严格管理措施致使发生赵荣辉感染病毒的严重危害后果,四平监狱亦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赵荣辉既可以主张赵某伟承担侵权责任,又可以主张四平监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赵荣辉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而从充分保障人民权益而言,赵荣辉选择国家赔偿应该是考虑到胜诉后责任方的赔偿能力问题。

 

方弘:如果国家来赔,拿得就是纳税人的钱,监狱的失职为什么要让国家来买单而不是监狱自己来买单?

 

温蕊律师:首先,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国家保障监狱所需经费,监狱是隶属于国家的,其并非私有。所以,不宜将国家赔偿和监狱赔偿割裂开来。

 

我们要看到,国家保卫它的国民在辖区范围内安居乐业,必然需要构建各种机关以服务人民,而这些经费从哪里来呢?有相当一部分是纳税得来。国家在服务过程中侵犯了国民的权利需要进行赔偿时,国家进行赔偿实际上也是保护国民的一种表现形式。

 

因此,不应狭隘地理解为是用纳税人的钱替监狱买单。

 

其次,国家赔偿只是一种对外的责任承担方式,赔偿后如果存在法定情形的,赔偿机关内部会依法进行追偿。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就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方弘:监狱认为赵荣辉没有提供监狱失职的证据,因此拒绝赔偿,您怎么看?

 

温蕊律师:我认为四平监狱的这个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

 

确实,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案件审理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及举证的范围,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定夺。

 

本案中,赵荣辉实际上已经履行了举证义务。本案不同于一般的人身伤害案件。赵荣辉已举证证明其作为高位截瘫的肢体二级残疾人,在其服刑期间,同期服刑人员病毒携带者赵某伟与其接触过,并且具有在赵荣辉出血时与其接触,抱赵荣辉入厕等易传播病毒的高危行为,也就是说赵荣辉已经举证证明其是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了病毒。

 

赔偿委员会在审理期间已查明,针对上述情况,四平监狱未加以严管及有效制止,说明该监狱没有严格执行监狱系统某病毒预防控制工作的相关规定,对赵荣辉在处于易感染期间放任赵某伟与其接触,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情形。

 

那么,对于已查明的事实是无须赵荣辉再举证的。反而四平监狱对此进行抗辩,其应当提交其与赵荣辉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

 

因此,四平监狱以赵荣辉未举证证实监狱失职据此不承担责任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方弘: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除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外的其他请求,医疗费和护理费四平监狱已经承担,故对此请求不应支持,其他请求因没有相应的事实发生和法律依据则不应支持。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驳回四平监狱的申诉,即四平监狱向赵荣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如何看此判决的意义?

 

温蕊律师:针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里值得说明的是,“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这一条规定,我认为不能单纯以是否造成重伤、残疾、死亡或者出现精神障碍或精神疾病为唯一标准。为什么呢?因为精神损害它是非财产上的损害,它所体现的是因侵权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受害人肉体或心理上的痛苦,这种痛苦程度,非受害人难以感受。因此判断是否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具体到个案分析。

 

而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与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大小及受害人精神受损害的程度之间形成一定的均衡性。

 

因此我认为本案的最终决定是法院赔偿委员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作出的依法裁量,从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来看都是比较适当的。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主张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的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审理机关结合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基于其服刑期间四平监狱对其承担治疗、护理义务,且其不存在被扶养人的情况,因此未支持其赔偿金的请求。但也充分考虑到其感染的病毒会给其造成严重的心理痛苦及将来可能发生的身体损伤,决定由四平监狱赔偿其1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样的决定于法有据,有理可依。

 

因为赵荣辉在主张自己权利的这一刻起,其面对的是国家公权力,是弱者对强者,面临的困难巨大,虽然最终判定的数额与其主张的数额有较大差距,但从其获得的实质利益来说,实际上已得到了保障,因为四平监狱已履行医疗、护理等义务,且将继续履行下去。

 

因此,对此赔偿决定持肯定态度。

 

方弘:虽然,在一些人看来罪犯大都是些十恶不赦的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权利就不该受保护,他们的健康权就不重要。他们也是人,也有人的尊严和情感。


权利与公平不该区分高低贵贱,也不区分好人坏人。



嘉宾:温蕊律师

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联系电话:1596946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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